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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秦皇岛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秦皇岛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

英文名称:Qinhuangdao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缩写:QACFO

第二条  本会是由秦皇岛地区的企业单位总会计师和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务实创新的理念,及时反映市场对行业的需求,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企业和单位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过程控制、业绩评价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有力促进管理升级,增强效益和价值创造力;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未建立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党建工作。

  第条 本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秦皇岛市财政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和监督管理机关秦皇岛市民政局的管理。每年3月至5月参加监督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协会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台山路14号综合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

(二)组织开展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培训、认证和相关专业职业资质培训、认证工作;

(三)依法主办本会的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本会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书籍、资料,以各种形式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

(四)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会计法规和制度,开展专题调研,提供政策建议;

(五)组织会计、税收、金融、管理等信息交流;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诚信守法教育,促进会计人员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七)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二)下列人员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包括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各级会计领军人才及高端人才

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包括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

取得高级会计师相关职业资质或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本地区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地区总会计师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

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发展战略、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自律规范;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 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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