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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

2024-12-17

秦皇岛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管理,根据《秦皇岛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秦皇岛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条  秦皇岛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四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包括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各级会计领军人才及高端人才;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包括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相关职业资质或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本地区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地区总会计师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经济管理、战略、审计、风险、合规、内控等经营管理负责人;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申请参加本会的单位会员,由会员介绍、推荐,或单位代表人直接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合件,单位审查同意盖章;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申请参加本会的个人,应直接向本会提出,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本人入会资格证明资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经批准为本会会员的,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分单位会员证、个人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自律准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主要包括:会费交纳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会员的职务、职称及有关信息变动情况。年检不通过者,劝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员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会员单位2,000.00元;理事单位会员5,000.00元;副理事长单位会员10,000.00元。

(二)个人会员20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规定及时上交会费,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本会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费的增加、减少、免缴,由秘收处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因单位会员人事变动,其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不交会费和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同自动退会。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需向秘书处申请,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不得私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无关的活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2024年7月19日

秦皇岛总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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